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今日发布了《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公告,这意味着游戏审批已重新启动。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第七十二条:“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许可条件
1.出版单位须为具有网络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2.所申报的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已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或者相关公证,或者游戏著作权人明确的自我声明(承诺),游戏著作权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内资企业;
3.游戏运营机构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游戏运营机构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游戏运营活动的规定。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审批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8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许可条件
1.出版单位须为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2.非出版单位发行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发行单位须具有发行许可证;
3.所申报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游戏出版物已在国家版权局履行著作权合同登记手续;
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8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许可条件
1.出版单位须为具有网络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2.所申报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已在国家版权局履行著作权合同登记手续;
3.游戏运营机构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游戏运营机构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游戏运营活动的规定。